【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7.0 版(2021 年)】

RBA證書

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簡稱 RBA)(前身為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 EICC)) 行為準則為電子行業或以電子為主要組成部份的行業及其供應鏈制定一套規範,從而確保 工作環境的安全,工人受到尊重,並富有尊嚴,企業營運對環境負責,並遵守道德規範。
所有設計、銷售、製造,或為生產電子產品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機構都被本準則視之為電子行業的一部份,即本準則的目標對象。 電子行業的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自願採用本準則,並相應應用到其供應鏈和外包商中,包括提供合同工的供應商。
要採用本準則並成為其中的參與者(下稱「參與者」),企業應當作出支持本準則的聲明,並按照此提出的管理系統積極貫徹本準則及其規範。
參與者必須在其整個供應鏈中倡議採用本準則。至少,參與者需要要求其下一級供應商認同並落實執行本準則。
企業採用本準則的基本原則為其所有商業經營活動都必須完全遵守其經營所在國家的法律、法例及法規。 1本準則鼓勵參與者在遵守法律以外更進一步,積極利用國際公認的標準推動社會和環境責任以及商業道德。 本準則根據《聯合國企業和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本規範中的規定源自並尊重國際公認的標準, 包括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和《世界人權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RBA 承諾定期收集利益相關者的反饋,實施和持續發展《行爲準則》。
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A、B 和 C 部分分別概述勞工、健康與安全,以及環境的標準。D 部分提供有關商業道德的標準;E 部分概述能夠貫徹本準則的合宜管理系統所需的要素。
1本準則無意為第三方(包括工人在內)爭取新的、額外的權行。

A. 勞工

參與者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承諾維護勞工的人權,並尊重他們。這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學生、合約勞工、直接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 參考文獻中列出的公認標準被用於編寫本《準則》,可能是其他信息的有用來源。

勞工標準:

1)自由選擇職業

禁止強迫,拘束(包括債務束縛)或契約勞動,非自願或剝削性的監獄勞動,奴役或人口販運。 這包括使用恐嚇、强迫、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運送、窩藏、招募、調配或接收的勞工或取得的服務。 除了禁止對勞工出入工作場所作出不合理限制外,包括(如果適用)工人宿舍或居住區。 也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的行動自由。在招聘程序中,必須向所有勞工提供其母語書寫的僱傭協議, 而該協議裏需列明僱傭條款及條件,外籍勞工必須在離開原本的國家前取得僱傭協議; 而在抵達接收國家後,該僱傭協議不得有任何替換或更改,除非有關更改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和提供相同或更佳條款而作出則例外。 所有工作應當是自願的,如果勞工按照合同提出合理的通知,則勞工擁有隨時自由離職或終止僱傭關係的權利,而不會受到懲罰。 僱主或中介商或子中介商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其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 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只有法律要求外,僱主才能持有其僱員的證件, 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時候不應拒絕勞工取得其證件。僱主的代理商或次代理商不得要求勞工繳付招聘費用或其他與其聘用相關的費用。 如發現勞工須繳付任何該等費用,該等費用須交還予有關勞工。

2)青年勞工

不得在任何製造工序中使用童工。「童工」指僱傭任何未滿 15 歲、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其指定年齡最大的一項)。 參與者應實施適當的機制,以核實勞工的年齡。支持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規的、合法利用工作場所的學習計畫。 未滿 18 歲的勞工(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 參與者應當透過適當地保管學生記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和按照適用的法例與法規保障學生的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勞工的管理得當。 參與者應當提供適當的支援和訓練予所有學生勞工。如果沒有當地法律和法規,學生勞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平應最少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其他入門級勞工相等。 如果確定誤用童工,則應提供援助/補救措施。

3)工時

根據有關的商業實踐研究,生產力降低、職員流動率上升以及受傷和患病情況的增多與勞工的疲勞度有顯著的關連。 因此,工作時數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不應超過 60 小時(包括加班),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 所有加班必須是自願的。每七天應當允許勞工至少休息一天。

4)工資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工資應當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超時加班和法定福利的法律。 根據當地法律的規例,勞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常規時薪水平。禁止以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 在每個支薪週期,應及時為勞工提供簡明的工資單據,內含充足的資料證實支付給勞工的薪酬準確無誤。 必須按照當地法律聘用臨時工、派遣員和外包工人。

5)人道的待遇

避免苛刻非人道地對待勞工,包括暴力、性別暴力、性騷擾、性侵犯、體罰、精神或身體脅迫、 欺淩、公開羞辱或是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有關的紀律政策及程序必須有清晰的定義,並向勞工清楚地傳達。

6)不歧視/不騷擾

參與者應承諾勞工免受職場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現、種族或民族、 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及實際工作中歧視或騷擾勞工, 例如因此而影響工資、晉升、獎勵和受訓機會等。應為勞工提供適當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此外,不得讓勞工或準勞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驗, 包括懷孕或童貞測試或身體檢查。這是根據勞工組織《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第111號)起草的。

7)自由結社

根據當地法律,參與者應當尊重所有勞工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勞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 勞工和/或他們的代表應當能夠在不用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管理層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

B. 健康與安全

參與者應意識到除了盡量減少與工作相關的傷病發生率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素、生產的穩定性以及勞工的忠誠度和士氣。 參與者也應意識到持續地在勞工投入和教育是辨識和解決工作場所內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
本準則在起草時參考了公認的管理系統(如 ISO 45001 和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系統指引),此系統亦是有用的額外信息來源。

安全與健康標準:

1)職業安全

應識別、評估及採取緩解的控制等級,包括消除危害、替代的流程或材料, 控制工作場所的安全與衛生隱患(化學、電力和其他能源、火災、運載工具和跌倒危險或事故), 透過適當的設計、實施工程技術和行政管制、預防性維護和安全操作程序(包括上鎖掛牌程序) 和持續性的安全與衛生知識培訓,以免危及勞工。若無法透過上述方法有效控制危險源,應為勞工提供適當的、 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故和相關風險的教材。亦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 從而讓懷孕的婦女哺乳期女性遠離存在高度危險的工作環境、消除或減少懷孕的婦女和哺乳期女性所承受的任何職業健康和安全風險, 包括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分派,及為哺乳女性提供合理的場所。

2)應急準備

應確認和評估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件,並通過實施應急方案和應變程序來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包括:緊急報告、勞工通告和疏散程序、勞工培訓和演習。 緊急演習必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或根據當地法律要求進行,以更嚴格者為準。應急計劃還應包括適當的火警偵測和滅火設備、 暢通無阻的出口以及充足的疏散設施,緊急應變人員聯繫資訊和恢復計劃。這些方案和程序應著重盡量減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危害。

3)工傷和職業病

應當制定程序和系統來預防、管理、追蹤和報告工傷和職業病,包括以下規定:鼓勵勞工報告;歸類和記錄工傷和職業病案例; 提供必要的治療;調查案例並執行糾正措施以杜絕類似情況;協助勞工返回工作崗位。

4)工業衛生

針對勞工可能面臨的化學、生物及物理危害因數,應進⾏危害識別、評估及採取適當的控制等級。 若發現任何潛在危險,應尋找消除和/或減少潛在危險的機會。如果消除或減少危險不可行,應透過適當的設計、工程技術和管理控制措施來消除或控制潛在危害。 如這些措施無法有效預防危害,應當為勞工提供和使用適當、妥善維護免費的個人防護裝備。防護計劃須持續並包括與這些危害相關風險的訓練教材。

5)體力勞動工作

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給勞工帶來的影響,包括以人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裝工作。

6)機器防護

應當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類型機器的安全隱患。為預防機器對職工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當提供和正確地維護物理防護裝置、連鎖裝置以及屏障。

7)公共衛生和食宿

應當為勞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餐具。參與者或勞工仲介商提供的勞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安全, 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供暖和通風設備、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8)健康與安全溝通

參與者應當為勞工提供以其使用的語言或其能夠明白的語言進行的適當職業健康和安全資料和訓練,以識別勞工面對的所有工作場所危險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力、學、火災和物理危害。在工作場所的顯眼處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放在勞工可識別和易於接觸的位置。 在開始工作前及之後定期提供訓練予所有勞工。並應鼓勵勞工提出健康與安全疑義,且不用擔心受到報復。

C. 環境

參與者承認環境保護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參與者應確定其製造運營中的環境影響, 在製造作業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本準則在起草時參考了公認的管理系統(如 ISO 14001 和生態管理及審核系統(Eco Management and Audit System,EMAS))此系統亦是有用的額外信息來源。

環境標準:

1)環境許可和報告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2)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應在源頭上或透過實踐(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或杜絕排出和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廢物。 應節約或透過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再利用、節約、回收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物和原始森林產品)的耗費。

3)有害物質

應當識別、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廢棄物及其他物質,從而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地處理、運送、儲存、使用、回收或再用及棄置。

4)固體廢物

參與者應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和負責任地棄置或回收固體廢物(無害的)。

5)廢氣排放

在排放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噴霧劑、腐蝕性物質、懸浮微粒、破壞臭氧層物質以及燃燒副產品前, 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例行監督、控制和處理。破壞臭氧層物質應按照《蒙特婁議定書》和適用的條例進行有效管理。 參與者也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控。

6)材料控制

參與者應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物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7)水資源管理

參與者應當實施水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察水資源、使用和排放;尋求機會節約用水;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前, 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察、控制和處理。參與者應當對污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控以確保達致最佳性能和合法性。

8)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參與者須制定一個全公司範圍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能源消耗和所有相關範疇1和2 溫室氣體排放, 應根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進行跟蹤、記錄和公開報告。 參與者應當尋求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和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D. 道德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市場上取得成功,參與者及其代理商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包括:

1)誠信經營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參與者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

2)無行正當收益

不得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間接地進行) ,以期獲得或保留業務、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應實施監控、持續記錄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腐敗法的要求。

3)資訊公開

所有的業務來往應具透明度,並準確地記錄在參與者的賬簿和商業記錄上。 應當按照適用法規和普遍的行業實務公開有關參與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的狀況或慣例。

4)知識產權

應當尊重知識產權;須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傳遞技術和生產知識;並必須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資料。

5)公平交行、廣告和競爭

應謹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6)身份保護及防止報復

除非受法律禁止,參與者應當制定程序來保護供應商和勞工檢舉者,並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2和匿名性。 參與者也應制定溝通程序,讓勞工可以表達他們的疑慮,而不用害怕遭到報復。
2檢舉者的定義:任何揭露公司勞工、主管或公務員和政府機構的不正當行為者。

7)負責任地採購礦物

參與者應對所生產產品中鉭,錫,鎢和金的來源和產銷監管鏈採取政策並進行盡職調查, 以合理保證其來源符合(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盡職調查指南》負責任的礦產供應鏈, 進行採購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或等效的和公認的盡職調查框架。

8)隱私

參與者承諾合理地保護任何與其有業務來往者(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勞工)的個人資料和隱私。 參與者應當在收集、儲存、處理、傳播和分享個人資料時遵守隱私和資料安全法律及法規要求。

E. 管理系統

參與者應採用或建立與本《準則》內容相關的管理系統。在設計該管理系統時,應確保:(a)符合與參與者營運和產品相關的適用法例、法規及客戶要求; (b)符合本準則;以及(c)識別並減輕與本準則有關的經營風險。管理系統也應當推動持續改進。

該管理系統應包含以下要素:

1)公司承諾

企業的社會及環境責任政策聲明應確定參與者對守法以及持續改進的承諾,並由行政管理層簽署,並以當地語言張貼於工作場所內。

2)管理職責與責任

參與者應明確指定高級主管和公司代表來負責保證管理系統和相關計劃的實施。高級管理層應定期檢查管理系統的運作情況。

3)法律和客戶要求

制定程序識別、監控並理解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包括本準則的要求)。

4)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制定程序識別與參與者經營相關的守法3環境、健康與安全以及勞工活動及道德風險。評定每項風險的級別,實施適當的程序和實質管制來控制已識別的風險和確保符合法律法規。
3 生產區域、倉庫和儲存設施、廠房/工作場所支援設備、實驗室和測試區域、衛生設施(浴室)、廚房/食堂和勞工住房/宿舍都應納入環境健康與安全風險評估的範圍內。

5)改進目標

應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劃來提高參與者的社會、環境和安全與衛生績效,包括對參與者為達成這些目標所取得的成效進行定期審核。

6)培訓

應為管理層及勞工制定培訓計劃,從而實施參與者的政策、程序及改進目標,同時滿足適用之法律與法規的要求。

7)溝通

制定程序將參與者的政策、實踐、預期和績效清晰準確地傳達給勞工、供應商和客戶。

8)勞工回饋、參與和申訴

制定持續可行的程序(包括有效的申訴機制)以評估勞工對本準則所涵蓋之實踐或違反情況和條件的認知度, 並獲取勞工在這方面的回饋,從而推動持續改進。必須給予勞工一個安全的環境,以提供訴怨和反饋,而不必擔心遭到報仇或報復。

9)審核與評估

定期進行自我評估,從而確保符合法律與法規的要求、本準則內容以及客戶合約中與社會與環境責任相關要求。

10)糾正措施

制定程序以確保能及時糾正在內外部的評估、檢查、調查和審核中所發現的不足之處。

11)文件和記錄

建立並維護程序文件和記錄,從而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與公司的要求,同時應保護隱私的相關保密條款。

12)供應商的責任

制定程序來將本準則的要求傳達給供應商,並監管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行情況。